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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監督申請書
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被上訴人、再審申請人):XX,女,漢族,1979 年1 月23 日出生,住址XX,聯系電話XX。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XX,男,1967 年3 月6 日出生,漢族,住址XX,聯系電話XX。
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女,漢族,1976 年9 月17日出生,住址XX,聯系電話XX。
一審第三人、二審第三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XX。
因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第三人委托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2022 年5 月12 日作出的XX 號民事判決和XX人民法院作出的XX 號民事判決,于2022 年6 月23 日向XX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22 年8 月31 日,XX高級人民法院XX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了申請人禹細梅的再審請求。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申請貴院申請再審檢察建議或抗訴。
請求事項:
依法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抗訴。
申請民事監督的具體法定情形: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九條。
事實和理由:
一二審判決和再審裁定在證據采信、事實認定上避實就虛,完全無視申請人提供的具有證明效力的XX手寫清單及錄音、公證書及銷售合同和傭金合同等證據。相反,對于XX提供的沒有證據效力的單方口頭陳述予以采信并作為判案依據,嚴重違背證據裁判規則,導致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適用法律完全錯誤。
第一、XX手寫清單及錄音以及XX對此的質證意見充分證明了XX代表XX公司與XX對賬。其中支付給XX的工資220 萬元,其余均為經雙方確認后支付出去的費用。而工資屬于XX的勞務支出,并不存在退還。
第二、公證書及銷售合同和傭金合同充分證明XX與XX不存在法律關系,證明了XX除了給XX公司開拓業務,還給XX有限公司、XX科技有限公司等開拓業務。也充分反證了XX單方陳述的計算依據和計算比例均與事實嚴重不符。一二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第三、XX作為原告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XX沒有提供任何具有證據效力的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而法院偏聽偏信,嚴重違背舉證責任規則和證據裁判規則。
第四、XX違背誠信原則,先以民間借貸立案后,又以違約損失主張權利,后發回重審。發回重審后,XX又變更了新的訴求和事實與理由,與之前的案件性質完全不同,應當視為新案件,此時,對于XX提出的管轄異議應當予以受理和審查。但一二審法院對此沒有受理和審查,屬于嚴重違反法律程序,明顯適用法律錯誤,應當
予以糾正!詳見《民事再審申請書》的事實與理由:
一、一二審民事判決所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一)認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構成委托代理關系缺乏證據證明。一審和二審判決均認定申請人作為第三人XX有限公司的唯一一名銷售員,認定第三人XX有限公司所有業務均由申請人開拓。同時申請人以XX有限公司的名義進行銷售,而非個人名義銷售。按照以上認定事實,則本案所涉事務并非被申請人個人事務,而是第三人XX有限公司的公司事務,被申請人作為公司實際控制人,違反公司法法人獨立原則,支付申請人接受的開拓業務和勞務費用,并不能掩蓋其在本案中的行為本質屬于公司行為,而非其個人行為。一審和二審判決因申請人接受的開拓業務和勞務費用為被申請人所支付,從而認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構成委托代理關系的做法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并缺乏證據證明(僅有被申請人的單方口頭陳述),且違反
《公司法》法人獨立原則。
(二)本案所涉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的金額5128158 元的來源和歸屬缺乏證據證明。事實上,上述款項不是被申請人個人所有,而是第三人XX有限公司所有,如果XX的訴請成立,其身為國家公務員,會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
(三)一、二審判決認定第三人XX有限公司的收入1111.16 萬元,凈收入242.87 萬元,及開拓業務開支為總銷售額的10%-15%,沒有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據支持。公司的具體財務狀況應當由被申請人承擔舉證責任,而非在沒有證據支持的情況下,僅依據被申請人及第三人的一面之詞進行認定,明顯違背證據裁判規則,請求予以審計。
(四)判決再審申請人向被申請人返還2732808 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且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從常理來判斷,申請人在開拓和從事第三人XX有限公司的業務過程中,被申請人代表XX公司分三十幾次向申請人轉賬支付,每一次轉賬支付均是經雙方結算,確認無誤之后的自愿支付,系再審申請人已發生的業務開銷和勞務報酬,而非一審、二審判決認定的“預付業務費用及報酬”。被申請人作為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XX公司轉賬,每次轉賬均是理性的,均是經雙方結算確認后,基于申請人對XX公司的業務開拓和所付出的勞務的確認。業務開拓完成之后,支出的費用和報酬經雙方確認已履行完畢。
二、一二審民事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不存在法律關系。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不存在委托代理關系,申請人代理的是XX公司的業務,委托方是XX公司而不是被申請人。XX公司的所有業務(不是XX個人業務)均是申請人開拓的,這一點雙方均無異議。申請人并沒有受被申請人個人的委托幫其個人代理過任何事情,關于這一點,被申請人沒有提供任何證據予以反駁,也未證明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存在委托代理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被申請人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事實上,被申請人轉賬給申請人也是基于XX公司的業務。再者,被申請人支付給申請人的資金來源沒有查清,被申請人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根據常理,其支付給申請人的資金并非其個人所有,而是第三人XX公司所有。綜合被申請人系第三人XX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申請人所代理的事歸屬于第三人XX公司及被申請人支付給申請人報酬和費用的來源判斷,申請人與第三人XX公司存在委托代理關系,與被申請人之間沒有委托代理關系。
(二)在程序方面,本案被二審法院發回重審后并沒有按原審案件及事實與理由重新審理,而是由被申請人變更法律關系及事實與理由后重新進行審理。因被申請人在本案發回重審后變更了法律關系及事實與理由,應當視為新案件,應當審查申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但一審法院對此不予審查,適用法律明顯錯誤。一審程序違法且XX在本案中沒有訴訟主體資格,二審法院對此也沒有糾正。XX首先以民間借貸起訴立案,之后,向XX主張違約損失400 萬元,二審法院裁定發回重審后,XX將違約損失400 萬元變更為返還預支的代理費400 萬元,同時對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與之前的完全不一致,應當視為新案件,申請人對此提出管轄異議后,一審法院未予審查屬于程序違法,且本案訴訟主體應當為公司而非XX個人,XX在本案中沒有訴訟主體資格,屬于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情形,即使立案也應駁回起訴。一審二審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判定對申請人的管轄權異議申請不予審查,生搬硬套,違背了立法原意,立法原意原本只是為了提高訴訟效率,而非損害當事人權利。這種做法屬于一刀切的做法,本案重審中被申請人臨時變更訴訟請求導致法律關系發生變化,若不考慮特殊情況生硬使用不予審查管轄權異議申請的條款,今后會導致更多的惡意變更訴訟請求以規避管轄權異議的情況發生,相當于變相剝奪了申請人在重審中被申請人變更訴訟請求后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權利,提供給被申請人濫用管轄權的機會。將不僅僅對本案產生影響,對整個司法體系也將產生不好的后果。司法實踐中,原告作為案件的啟動方,在起訴時往往會極力避免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而選擇有利于自己的管轄法院,為此,管轄權異議制度尚未設立顯得格外有必要,通過給予被告異議的權利來平衡原告的起訴優勢,在形式上體現了民事訴訟當事人平等的基本原則。管轄作為民事訴訟制度的肇始環節,不僅是邁向實體正義的第一步,也是實現程序正義的第一步。管轄權異議制度作為管轄制度的程序性救濟措施,對保障當事人訴權、保證管轄規則的正常運行和構建程序正義有重要意義。懇請貴院對此進行合理判斷。
綜上,申請人的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十九條、二十九條的規定,為維護申請人之合法權益,特向貴院申請再審檢察建議或抗訴。
此致
XX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XX
2023 年 月 日
附:
1.本民事監督申請書副本3 份
2.XX人民法院XX 號民事判決
3.XX人民法院XX 號民事判決
4.XX高級人民法院XX 號民事裁定書
5. 證據目錄及說明及證據材料復印件
6. 授權材料及身份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