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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行政訴訟審判監督程序,也就是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檢察機關的抗訴或法院自己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依法對案件進行再審的程序。
再審程序的設置,對于保證案件正確裁判、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尊嚴,具有重要意義,但是我們當事人往往不知道到底如何申請再審。為依法保障當事人申請再審權利,規范人民法院行政申請再審案件立案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行政申請再審案件立案程序的規定》。接下來大家跟著小編來看看這個新《規定》到底寫了啥。
一、哪些人可以提再審申請
再審申請人是生效裁判文書列明的當事人,或者其他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被裁判文書列為當事人,但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哪些情況可以申請再審
原則上,只要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就可以申請再審。
如果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確有錯誤的;
(二)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或者系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五)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六)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請求的;
(七)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八)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三、哪些情況不予立案
申請再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一)再審申請被駁回后再次提出申請的;
(二)對再審判決、裁定提出申請的;
(三)在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后又提出申請的;
對于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再審申請人提出的再審申請不符合本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當場告知再審申請人。
再審申請人提交的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材料退回再審申請人,并一次性全面告知其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內予以補正。再審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予補正且仍堅持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
四、當事人應當向誰提再審申請
受理再審申請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或者越級申請再審的,原審人民法院或者有關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出。
五、申請再審的期間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
六、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申請再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審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
(二)再審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再審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能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的,應當提交情況說明;
(三)委托他人代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四)原審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或者與原件核對無異的復印件;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當事人申請再審,一般還應提交下列材料(人民法院不得因再審申請人未提交以下材料,認定其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
(一)一審起訴狀復印件、二審上訴狀復印件;
(二)在原審訴訟過程中提交的主要證據材料;
(三)支持再審申請事由和再審請求的證據材料;
(四)行政機關作出相關行政行為的證據材料;
(五)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但行政機關不作為的相關證據材料;
(六)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再審申請人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時,應當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并可同時附上相關材料的電子文本。
七、再審申請書應當載明的內容
(一)再審申請人、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應列明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住址及有效聯系電話、通訊地址;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列明名稱、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及有效聯系電話、通訊地址;
(二)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原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案號;
(三)具體的再審請求;
(四)申請再審的具體法定事由及事實、理由;
(五)受理再審申請的人民法院名稱;
(六)再審申請人的簽名、捺印或者蓋章;
(七)遞交再審申請書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