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人民法院申訴,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訴狀。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聯系方式以及申訴的事實與理由;
2、原一、二審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經過人民法院復查或者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決定書、再審判決書、裁定書;
3、其他相關材料。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相關證據材料;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應當附有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申訴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申訴人補充材料;申訴人對必要材料拒絕補充且無正當理由的,不予審查。
(二)向人民檢察院申訴,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申訴書、身份證明、相關法律文書及證據材料或者證據線索。
身份證明是指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護照等能夠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等有效證件。對身份證明,人民檢察院經核對無誤留存復印件。
相關法律文書是指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決定書、刑事申訴復查決定書、刑事申訴復查通知書、刑事申訴審查結果通知書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
注意:
1、除當事人本人之外的人申訴的,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會要求申訴人提供自己與當事人之間的人身關系證明,一般提供戶籍證明即可。
2、對于申訴狀、證據等材料需要提交的份數,各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規定不盡相同。有的法院要求提供一份申訴狀即可,有的法院則要求提供四份申訴狀。申訴人最好提前和申訴受理機關聯系,明確對方具體要求。
3、申訴受理機關在接收申訴材料的時候會現場核對相關文書的原件和復印件,并在核對之后將原件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