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申訴的時效
(一)向人民法院申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1、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2、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
(二)向人民檢察院申訴:沒有時效限制的規定。
二、刑事申訴的受理機關
針對生效刑事裁判的申訴,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訴,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且二者沒有先后順序限制。(民事訴訟中的申訴,要求先向人民法院申訴)
(一)向人民法院申訴的:
一般由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回上訴的案件,申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提出申訴的,可以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未經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的申訴,可以告知申訴人向終審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或者直接交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并告知申訴人;案件疑難、復雜、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審查處理。
對未經終審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直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訴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訴人向下級人民法院提出。
申訴人對駁回申訴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
對死刑案件的申訴,可以由原核準的人民法院直接審查處理,也可以交由原審人民法院審查。
注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規定:
上級人民法院對經終審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后維持原判或者經兩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復查均駁回的申請再審或申訴案件,一般不予受理。
但再審申請人或申訴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 二百零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及本規定第 七 、 八 、 九條規定條件的,以及刑事案件的原審被告人可能被宣告無罪的除外。
(二)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受理。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直接向上級人民檢察院申訴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難、復雜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經人民檢察院復查決定不予抗訴后繼續提出申訴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
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終審判決、裁定尚未執行的申訴,由監所檢察部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