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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檢察監督程序不是訴訟的必經程序,而是一種特別、補救程序。其作用在于通過糾正生效判決、裁定的錯誤,使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得到補救,彌補司法機關不應失去的公正和權威,以喚起全社會對法律權威的尊重。近年來,申訴案件和申請再審案件的急劇增加,檢察機關的抗訴案件數量也呈上升趨勢,民事案件的當事人越來越重視自己申請民事監督的權利。筆者因某起案件經過一審、二審,最終在申請再審后被駁回,當事人不服生效民事裁判,欲申請民事生效裁判監督。恰巧,近期有幸和一位檢察官聊起民事檢察監督程序,提及了申請人在向檢察院監督申請中可能容易忽視申請書撰寫的問題。本文筆者將從民事檢察監督概述、申請民事檢察監督的注意事項及撰寫格式方面向大家簡單分享,希望對閱過此篇的你有所啟發。
一、民事檢察監督概述
人民檢察院是我國的法律監督機關。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一)民事檢察監督職能
一是對法院民事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進行監督,二是對法院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違法行為進行監督,三是對法院執行活動進行監督,四是對民事虛假訴訟進行監督,五是民事支持起訴。
(二)當事人申請檢察院對民事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進行監督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三)當事人可申請檢察院對民事審判人員違法行為進行監督的情形
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審判程序中常見的違法情形有以下幾種:(一)判決、裁定確有錯誤,但不適用再審程序糾正的;(二)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規定的;(三)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和受理條件,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四)審理案件適用審判程序錯誤的;(五)保全和先予執行違反法律規定的;(六)違反法定審理期限的;(七)對當事人采取罰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違反法律規定的;(八)違反法律規定送達的;(九)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
(四)當事人可申請檢察院對民事執行行為進行監督的情形
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執行生效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仲裁裁決以及公證債權文書等法律文書的活動實施法律監督。常見的違法情形有:(一)違法執行:無正當理由超期未發放執行案款;違法終止執行;當事人提出執行異議或者復議、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內裁定;濫用執行權、超標的查封、違法拍賣等。(二)怠于執行:立案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采取任何執行措施。(三)其他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如被執行人為國家機關等特殊主體不當干預法院執行活動等。
(五)檢察院對民事虛假訴訟進行監督的情形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防范和制裁虛假訴訟的指導意見》規定,在民事訴訟中訴訟主體、訴訟標的、訴訟請求是虛假的、捏造的,即屬于虛假訴訟,其中也包括虛構、虛增、隱瞞部分事實等。
(六)檢察院可以對民事支持起訴
檢察機關辦理支持起訴案件的法律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規定。該法律規定的支持起訴制度旨在幫助訴訟能力偏弱的特殊群體解決糾紛。
(七)人民檢察院支持起訴的案件范圍
請求給付勞動報酬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主張權利的;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低保戶請求侵權賠償的;其他確需支持起訴的案件。
二、申請民事檢察監督的時效
根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2021年8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 2022年1月1日實施)的規定,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當事人申請再審后,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或者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或者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當事人根據上述理由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有期限限制,應當在人民法院作出駁回再審申請裁定或者再審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兩年內提出,且該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但是,人民檢察院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序的案件,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申請民事檢察監督的檢察院級別
首先,對于提出抗訴申請或者檢察建議,除人民檢察院主動提起之外,當事人僅享有申請的權利,能否啟動,關鍵在于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其次,按照現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在未經向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申請之前,向人民檢察院徑行申請抗訴的,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這也就是說,當事人向檢察院提出抗訴申請或者檢察建議這一程序具有斷后性。應當先完成向法院的申請再審程序,該申請再審或者為法院所駁回,或者為法院在超過三個月期限時也沒有出具裁定,通過法院系統內部監督機制仍不足以糾錯的情況下,才啟動檢察監督這一外部監督機制。最后應當注意的是,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民事抗訴權的級別管轄原則為“上對下,同級抗”,故只能由上一級檢察院對下一級法院的生效裁判向上一級檢察院的同級法院提出;鶎訖z察院沒有抗訴權,但民訴法規定了基層檢察院的“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因此,當事人也可以向原生效法院的同級檢察院提出抗訴申請。
具體該如何確定申請抗訴或者提出檢察建議的檢察院級別?譬如生效判決是某市中院二審判決,后當事人向某市所在的某省高院提出再審申請但被駁回,此時當事人的抗訴對象是二審生效判決還是再審駁回裁定?該向市檢還是省檢申請抗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觀點,檢察機關并非針對再審駁回裁定提起抗訴,而系針對根據普通程序及簡易程序審理所作出的生效裁判、以及按照普通程序審理所作出的再審生效裁判提起抗訴,這類裁判是對雙方當事人的實體民事權利產生直接的法律既判力的裁判。再審駁回裁定不能成為抗訴對象的本質原因系其本身僅意味著已有既判力的生效裁判繼續保持既判力,并非重新確定或更改了當事人的實體民事權利義務。
確定了抗訴對象后,該向哪一級別檢察院提出抗訴申請?根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由作出生效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人民檢察院負責控告申訴檢察的部門受理。”若生效判決系市級中院作出的二審判決,則當事人要向其同級人民檢察院即市檢提出抗訴申請,由市檢提請省檢向省高院提出抗訴。另外,如果當事人認為市檢不依法受理,也可直接找到省檢,省檢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可以指令市檢受理,必要時也可以由其直接受理。
四、民事檢察監督申請書
一般申請書分為當事人基本情況、監督請求、申請人主張的事實和理由、結尾。以下附上監督申請書的格式供大家參考。
監督申請書
申請人(需明確一審、二審、再審訴訟地位)①:姓名或名稱、性別、出生日期、住址、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職務
指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姓名,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
委托代理人:姓名,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
其他當事人(需明確一審、二審、再審訴訟地位)②:姓名或名稱、性別、出生日期、住址、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
...
申請人因與XXX(其他當事人)XXX(案由)一案,不服XX法院X號民事判決書(裁定、調解書),現申請監督。
【申請對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監督表述為:申請人認為XX人民法院審理XXX(當事人姓名或名稱、案由、案號)一案存在的違法情形,現申請監督】
【申請對執行活動監督表述為:申請人認為XX人民法院執行(審查)XXX(當事人姓名或名稱、案由、案號)一案存在的違法情形,現申請監督】
監督請求:
...(寫明具體的申請監督請求,如當事人認為生效民事判決、裁定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XX項或者民事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存在具體的違法行為,或者人民法院民事執行活動存在的具體違法情形,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或者檢察建議③)
事實和理由:
...
(無需過多重復論述)
結尾(注意結尾升華):
...
此致
XXX人民檢察院④
申請人:XXX
XX年XX月XX日
批注①②:《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二十二條已明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稱謂,且應明確訴訟地位
批注③:請求不同于向法院提出的訴訟請求,應明確請求的方式系申請抗訴還是檢察建議
批注④:注意檢察院級別
綜上,檢察監督是當事人最后一個救濟手段,申請人最終能否實現訴訟目的取決于該次機會。因此,作為代理人應重視并把握好該機會,切勿認為局勢既然難以逆轉,則隨意應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