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某逃稅再審改判無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孟某某系奧奔馬公司的實際負責人,2011年10月因涉嫌犯非法經營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羈押。2012年7月20日,公安機關將奧奔馬公司在2009至2010年期間售房不進行納稅申報,逃避繳稅的線索移送給稅務機關。同年10月15日稅務機關作出稅務行政處理決定書,限令奧奔馬公司十五日內繳納偷逃的稅款22萬余元及滯納金,并于次日送達奧奔馬公司工作人員。因孟某某處于被人身羈押狀態,不知悉稅務處理決定,奧奔馬公司未履行稅務處理決定,稅務機關于11月2日將該案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于11月7日對奧奔馬公司逃稅案立案偵查。11月13日,檢察機關以孟某某犯逃稅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裁判結果】
原審法院以逃稅罪判處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宣判后孟某某未上訴,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判決生效后,淮安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無罪抗訴;窗彩兄屑壢嗣穹ㄔ褐噶罨窗彩泻闈蓞^人民法院異地再審。洪澤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7日作出再審判決,宣告孟某某無罪。后經上訴審理,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年3月29日作出二審裁定予以維持。
生效再審裁判認為,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稅人逃避繳納稅款,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孟某某在因為被羈押沒有收到也不知曉該稅務行政處理決定書的情況下,未在規定期限內補繳稅款系非自身原因所致,原審以逃稅罪判處其刑罰,適用法律錯誤。檢察機關抗訴意見成立,再審作出改判,宣告孟某某無罪。
【典型意義】
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和企業應盡的義務。企業在生產經營中應當樹立依法誠信經營理念,積極履行納稅義務。稅務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時應當遵循合法和程序正當原則,對逃避納稅義務的個人和企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送達行政相對人。本案再審判決準確把握行刑銜接案件的罪與非罪界限,對因不知曉稅務處理決定而未能及時補繳稅款和滯納金的孟某某依法宣告無罪,既糾正了原判錯誤,維護了司法權威,又有助于監督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障民營企業家合法權益,推進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
案例索引:江蘇省淮安市洪澤區人民法院(2020)蘇0813刑再1號刑事判決書、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蘇08刑再1號刑事裁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