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某詐騙再審改判無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趙某某系鑫旺礦業公司法定代表人。2006年,鑫旺礦業公司將其投資建成的洗選廠租給鑫國公司使用,約定年租金90萬元。一年之后,鑫國公司繼續使用洗選廠,但拒付租金,雙方因此發生糾紛。趙某某不甘心洗選廠被強占,于2009年與潤鑫公司簽訂協議,約定:潤鑫公司代鑫旺礦業公司訴鑫國公司,訴訟成功后鑫旺礦業公司只收回48萬元,其余利益歸潤鑫公司所有,鑫旺礦業公司不得撤訴或與鑫國公司私了,否則潤鑫公司有權追討損失;如潤鑫公司代理訴訟并確認有較大的勝訴率,可協商提前支付48萬元,并簽訂將洗選廠過戶給潤鑫公司的轉讓合同。鑫旺礦業公司將證照交給潤鑫公司使用、保管。后潤鑫公司又與阿木拉莫(個人)達成協議,共同代辦鑫旺礦業公司訴訟活動。訴訟期間,潤鑫公司和阿木拉莫陸續付給鑫旺礦業公司38.9萬元。2011年11月,一審民事判決鑫旺礦業公司勝訴。鑫國公司上訴后,與趙某某達成調解協議,以54萬元將洗選廠轉讓給鑫國公司。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隱瞞潤鑫公司和阿木拉莫控股鑫旺礦業公司洗選廠的真相,將洗選廠以54萬元賣給鑫國公司,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趙某某上訴后,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根據當事人申訴,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再審并提審。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委托訴訟協議系附條件合同,條件未成就時該協議不生效。本案中,潤鑫公司尚未足額支付48萬元,沒有達到雙方約定的簽訂轉讓合同的條件,洗選廠并未實際轉讓給潤鑫公司或阿木拉莫。趙某某對鑫國公司沒有實施刑法規定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6日作出再審判決,宣告趙某某無罪。
【典型意義】
穩定預期,弘揚企業家精神,安全是基本保障。本案因多個利益主體之間的經濟糾紛引發,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完全可以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民事訴訟的途徑解決,不應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本案的原審法院未能準確把握處理涉產權經濟糾紛的司法政策,錯誤地把一起經濟糾紛當作犯罪處理,給企業家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帶來嚴重損害。本案再審改判趙某某無罪,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貫徹“堅決防止將經濟糾紛當作犯罪處理、堅決防止將民事責任變為刑事責任”的責任擔當,對于切實增強企業家人身及財產安全感,營造良好穩定的預期,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具有積極作用。
案例索引: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川刑再16號刑事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