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一百一十二條 負責案件管理的部門發現本院辦案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一)法律文書制作、使用不符合法律和有關規定的;
(二)違反辦案期限有關規定的;
(三)侵害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訴訟權利的;
(四)未依法對民事審判活動以及執行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
(五)其他應當提出糾正意見的情形。
情節輕微的,可以口頭提示;情節較重的,應當發送《案件流程監控通知書》,提示辦案部門及時查明情況并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應當同時向檢察長報告。
辦案部門收到《案件流程監控通知書》后,應當在十日內將核查情況書面回復負責案件管理的部門。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負責案件管理的部門通過案件流程監控提出糾正意見的規定。
條文釋義:
案件流程監控,是指負責案件管理的部門對人民檢察院正在受理或辦理的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等,對辦理程序是否合法、規范、及時、完備,進行實時、動態的監督、提示、防控。本條明確了負責案件管理的部門通過案件流程監控對辦案部門未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行為承擔監督管理職責。
司法適用:
負責案件管理的部門發現負責民事檢察的部門或者民事檢察人員沒有依法正確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可以依據以上規定內容采取適當的提醒督促措施,同時規定了辦案部門在收到案件流程監控通知書后的核查和書面回復義務。
關聯規范:
《人民檢察院案件流程監控工作規定(試行)》第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