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一百一十一條 檢察院負責案件管理的部門對民事訴訟監督案件的受理、期限、程序、質量等進行管理、監督、預警。
條文釋義:
近年來,全國檢察機關順應檢察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和人民群眾的新期待新要求,在強化法律監督的同時,不斷從體制和機制上加強對自身執法活動的監督制約。2012年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最高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暫行辦法》,使案件管理工作有章可循,也推動了各地檢察機關案件管理工作的開展。2016年7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人民檢察院案件流程監控工作規定(試行)》,進一步明確了負責案件管理的部門、辦案部門等在流程監控中的分工配合。將民事訴訟監督案件辦案全過程置于統一、實時、動態的監督管理之下,有利于規范執法行為,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促進公正廉潔執法,提升檢察機關的執法公信力。
司法適用:
本條就負責案件管理的部門對民事訴訟監督案件的管理進行了總體性概括,對管理的具體內容和方式進行了列舉式說明,為實踐中負責案件管理的部門對民事訴訟監督案件的管理提供了依據。
關聯規范:
1.《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5條
2.《人民檢察院案件流程監控工作規定(試行)》第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