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某某騙取票據承兌再審改判無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蔣某某是威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1年5月和6月,蔣某某以威遠公司名義使用沒有實際交易的供銷協議、買賣合同和虛假增值稅專用發票分兩次向桂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320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并提供了超出承兌匯票價值的榮安搬運公司、帝都酒店的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擔保,還足額繳納了約定的保證金1600萬元。蔣某某將匯票貼現后用于公司經營。在匯票到期日,威遠公司將上述銀行承兌匯票全部予以兌付核銷。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以騙取票據承兌罪判處被告人蔣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蔣某某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根據當事人的申訴,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再審并提審。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雖然蔣某某在申請銀行承兌匯票過程中提供了虛假的申請材料,但同時提供了超額抵押擔保并繳納約定的保證金,且按時兌付核銷,未給銀行造成實際損失,亦未利用上述款項進行非法活動,未給金融管理秩序造成重大危害,不具備刑事處罰的必要性。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8日作出再審判決,宣告蔣某某無罪。
【典型意義】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市場主體無論是生產經營還是籌集資金,都應當合法合規、誠實守信。實踐中,由于種種原因,“融資難”成為長期困擾民營企業經營發展的一大頑疾,民營企業在融資過程中使用不規范手段的現象時有發生。本案被告人在融資過程中確實存在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不誠信行為,應當予以否定性評價,但其提供了足額的抵押擔保,尚未達到危害金融機構資金安全、給銀行造成實際損失、構成犯罪的程度,故依法改判其無罪。人民法院在審理涉企案件中,應當嚴格依法辦案,堅決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充分理解民營企業籌措經營資金的現實困境,以發展的眼光客觀看待并依法妥善處理其中的不規范行為,充分發揮司法服務保障經濟社會發展的職能作用,助力緩解民營企業面臨的融資難問題。
案例索引: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22)桂刑再4號刑事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