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五十七條 參加聽證的當事人和其他相關人員應當按時參加聽證,當事人無正當理由缺席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席的,不影響聽證程序的進行。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民事監督聽證秩序的規定。
條文釋義:
當事人在收到人民檢察院參加聽證的通知后,應當根據告知的時間和地點參加聽證,并遵守聽證的秩序要求。如任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缺席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席,視為其對聽證權利的放棄,不影響聽證程序的繼續進行。這是因為,人民檢察院組織聽證的主要目的是全面聽取各方當事人意見,在一方無正當理由缺席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席的情況下,仍然有必要繼續聽取其他當事人的意見,缺席或者中途退席的當事人,由于其自己放棄權利,并不影響人民檢察院根據其他意見、證據材料作出結論。
關聯規范: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聽證工作規定》第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