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四十六條 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通過適當方式聽取當事人意見,必要時可以聽證或者調查核實有關情況,也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組織專家咨詢論證。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聽取當事人意見、聽證、調查核實和專家咨詢論證等審查方法適用的規定。
條文釋義:
原規則對檢察機關聽取當事人意見方式規定不明,導致有的當事人誤認為“聽取當事人意見”就是指當面聽取或者電話聯系聽取,進而對檢察機關審查案件的程序正當性提出異議。實際上,檢察機關聽取當事人意見的方式并不限于當面聽取或電話聯系聽取,還包括遠程視頻、傳真、電子郵件、由當事人提交書面意見等其他方式。適用哪種方式,應由檢察官根據案件實際情況作出決定。因此,為避免理解上的歧義,本條采用“通過適當方式”對聽取當事人意見進行表述。
檢察機關通過聽取當事人意見,依然不能查清案件事實的,必要時可以進行聽證或者調查核實有關情況,也可以組織專家咨詢論證。
張軍檢察長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上作《關于人民檢察院加強對民事訴訟和執行活動法律監督工作情況的報告》時提出,要樹立智慧借助理念,邀請民事法律專家對民事申請監督案件進行深入論證。為進一步樹立智慧借助理念,充分調動社會資源,通過專家咨詢論證,提高民事檢察監督的專業化水平,助推檢務公開和案件質量提升,本條吸收了專家咨詢論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