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四十五條 檢察院應當告知當事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并告知辦理案件的檢察人員、書記員等的姓名、法律職務。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告知當事人申請回避權利的規定。
條文釋義:
回避制度是現代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則之一,對于保證司法權的正當行使、保證司法權的行使得到當事人和社會的普遍尊重具有重要的意義。為了保障當事人申請回避權利的行使,落實回避制度的作用,檢察機關在辦理案件時,應當告知當事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并告知辦理案件的檢察人員和書記員的姓名和法律職務,以便于當事人決定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司法適用:
在實踐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向當事人發送書面通知,告知案件承辦人員的姓名、法律職務、聯系電話、聯系地址等信息,有書記員的,應當一并將書記員的信息載明。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應當按照本規則關于回避的有關規定提出申請。
關聯規范:
1.民事訴訟法第44條
2.《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