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三十三條 負責控告申訴檢察的部門應當在決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內制作《受理通知書》,發送申請人,并告知其權利義務;同時將《受理通知書》和監督申請書副本發送其他當事人,并告知其權利義務。其他當事人可以在收到監督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書面意見,不提出意見的不影響檢察院對案件的審查。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人民檢察院負責控告申訴檢察的部門受理案件程序的規定。
條文釋義:
人民檢察院負責控告申訴檢察的部門決定受理當事人監督申請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本條規定了《受理通知書》的制作及發送程序。在當事人對生效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申請監督的案件中,由于案件結果直接涉及其他當事人的利益,為了實現對案件的公正審理,貫徹平等保護精神,保障其他當事人對案件的知情權、參與權,本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負責控告申訴檢察的部門應當同時將監督申請書副本發送當事人以外的其他當事人,告知其在案件審查過程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其他當事人可以針對監督申請書內容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書面意見。其他當事人放棄權利,不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檢察院對案件的審查。
司法適用:
由于當事人申請監督的案件類型繁多,情況復雜,本規則未對人民檢察院負責控告申訴檢察的部門自收到材料至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的期間作出具體規定,但亦應當注意在合理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關聯規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8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