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蘭州法律咨詢康巧 來源 打官司前看一看
民事再審申請書是指民事案件當事人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不服,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或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時使用的一種法律文書。
民事再審申請書模板:
民事再審申請書
申請再審人(一、二審訴訟地位):張三,男,漢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證號:33032419xxxxxx,住址:浙江省xx縣xx鎮xx村x路x號,聯系電話:xxxxxx,郵政編碼:xxxx。
委托代理人:……(律師、法律工作者應寫明姓名,所在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名稱;自然人應寫明姓名等基本情況)。
被申請人(一、二審訴訟地位):李四,男,漢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證號:33032419xxxxxx,住址:浙江省xx縣xx鎮xx村xx路x號,聯系電話:xxxxxxxx,郵政編碼:xxxx。
申請再審人×××因與被申請人×××……(案由)糾紛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號民事判決(裁定或調解)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請求貴院依法撤銷×××人民法院作出的(20××)京01民終888號民事判決書;
2、請求貴院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依法支持申請人不予支付被申請人本金×××元及利息×××元;
3、請求貴院判決一審、二審、再審的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本案二審判決、一審判決具備再審條件,應當進行再審。
一、二審判決、一審判決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規定再審的情形。
二、本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規定再審的情形。
綜上,原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具備再審條件。為維護申請人之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出再審申請,懇請貴院依法再審,予以改判。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張三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1、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寫明名稱住所。另起一行寫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其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2、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
3、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相關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
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百一十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第二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第二百一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但當事人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的規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第二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