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訴辯人 微文書,本文僅供交流學習,若涉版權問題,敬請告知處理。
(1)證據未質證或未調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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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形指的是法官沒有組織質證或者沒有調查收集證據。如果是當事人在原審中拒絕發表質證意見或者質證中沒有對證據發表質證意見的,不屬于證據未經質證,不能提起再審。
(2)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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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開庭過程中如果有如下事項,屬于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一是不允許當事人發表辯論意見;二是應當開庭審理而沒有開庭審理;三是違反法律規定送達起訴狀副本或者上訴狀副本,致使當事人無法行使辯論權利。
(3)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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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里的訴訟請求包括一審訴訟請求、二審上訴請求。但如果一審判決、裁定存在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情形,當事人并沒有提起上訴,就不能再以此為由提出再審了。
(4)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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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里的法律文書包括: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如果這些文書被撤銷或變更,可以提起再審。
(5)審判人員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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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不能是當事人的單方指控,必須是已經由生效刑事法律文書或者紀律處分決定所確認的行為。在申請再審時,需要將生效的刑事法律文書或者紀律處分決定一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