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訴、再審申請的條件
(一)、當事人(刑事申訴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認為生效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生效的調解書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內容違法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或者提出申訴。
(二)、具有法定申請事由
1、行政案件的再審事由:
⑴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確有錯誤的;⑵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⑶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或者系偽造的;⑷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⑸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⑹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請求的;⑺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⑻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2、民事案件的再審事由:
⑴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⑵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⑶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⑷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⑸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⑹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⑺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⑻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⑼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⑽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⑾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⑿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⒀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3、刑事案件申訴事由:
⑴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⑵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⑶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⑷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⑸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違法裁判行為的。
(三)、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再審
1、行政、民事案件裁判發生法律效力6個月內;
2、刑事案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兩年內。
二、再審申請的材料
(一)、行政案件申請再審復查的材料:
1、再審申請書(對方人數+2份);
2、原一、二審裁判書等法律文書,經過人民法院復查或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或裁定書(各3份);
3、在原審訴訟過程中提交的主要證據復印件;(2份)
4、裁判文書時間超期,接收時間不超期的,當事人應提供作出生效判決的法院出具的送達時間證明(1份)。
5、有代理人的,應出具委托手續(1套)
(二)、民事案件申請再審的材料:
1、再審申請書(提交份數為被申請人、原審其他當事人人數+2份);申請書還必須明確申請再審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的具體再審事由;被申請人的住址、電話等聯系方式。
2、申請再審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交與身份證明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申請再審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和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個人代理的應符合法律規定并提交與身份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律師代理的提交律師事務所函和律師執業證復印件)。
3、全案裁判文書(包括一、二審、發回重審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各3份,并提交原件予以核對;
4、在原審訴訟過程中提交的主要證據復印件2份;
5、支持申請再審事由和再審訴訟請求的證據復印件,以新證據申請再審的,應提供與原件核對無誤的新證據復印件;
6、送達地址確認書,證據材料登記表;
7、裁判文書時間超期,接收時間不超期的,當事人應提交作出生效裁判文書的法院出具的送達時間證明(1份)。
(三)、刑事申訴的材料
1、申訴狀(3份)
2、原一、二審判決書、裁定書(各3份)等法律文書。經過人民法院復審或再審的,應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決定書、再審判決書、裁定書(各3份);
3、其他相關材料(2份)。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相關證據材料;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的,應當附有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三、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的審查:
1、對于刑事申訴案件的審查,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決定,至遲不超過六個月;對于民事案件的再審審查,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三個月內審結,對于符合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
2、對于民事、行政案件申請到省高院審理的,由本院代收申請材料,待一、二審卷宗調齊后,轉呈省高院。
3、調卷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