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當事人就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監督的,由作出該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所在地的同級檢察院受理。 二是,當事人就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違法行為,或執行活動違法情形申請監督的,應由審理、執行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同級檢察院受理。 三是,當事人不服上級法院作出的復議裁定、決定等而申請監督的,則遵循民事檢察監督制度“同級受理”原則,由該上級法院所在地的同級檢察院受理。該上級檢察院受理后,可以根據需要將案件交由原審理、執行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同級檢察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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