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故意傷害二審抗訴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劉某,男,1971年11月出生,某老年公寓實際經營人。
被害人尚某,男,1983年8月出生,歿年34歲。
劉某與尚某素有糾葛,2016年12月4日早上7時許,尚某來到劉某經營的某老年公寓找劉某時,遭到保安任某、宋某(均另案審理)的阻攔。在劉某的授意下,任某、宋某駕車強行將尚某帶至一廢棄房屋內,毆打尚某。期間,任某把劉某接到該房屋內。當日14時40分許,三人駕車將尚某帶至劉某經營的停車場,劉某用鑰匙打開停車場的一間休息室屋門,任某、宋某將尚某拖入休息室內,用鐵鏈將尚某的雙手拴住,輪番持木棍毆打尚某。期間劉某多次進出該屋,后駕車離開。18時許,劉某駕車返回,在查看尚某傷勢后交由任某、宋某處置。任某、宋某將尚某拋至附近便道上,駕車逃離。路人發現尚某后報警并將其送醫救治。同年12月18日,尚某因受鈍性外力作用致體表大面積軟組織挫傷造成擠壓綜合征,經搶救無效死亡。案發后,劉某潛逃。
2018年8月9日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任某、宋某均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同年11月24日,劉某歸案,但拒不認罪。2019年9月23日,邯鄲市人民檢察院以劉某犯故意傷害罪向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認為本案中的監控視頻未能直接證明劉某的授意、指使行為,被告人供述及證人證言的部分內容前后不一致,影響對確證事實的認定,檢察機關提交用以證明劉某故意傷害罪的證據尚未達到確實充分且能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程度。2020年5月19日,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劉某無罪。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一)提出和支持抗訴
2020年5月29日,邯鄲市人民檢察院以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采信證據錯誤,適用法律不當為由提出抗訴。2021年2月21日,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
(二)抗訴意見和理由
檢察機關認為,一審法院采信證據不全面,忽視有利于指控犯罪的證據的認定,認為證實劉某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證據不夠確實充分,據此宣告劉某無罪的判決確有錯誤。全案證據足以證實劉某具有傷害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具體理由如下:
1. 一審判決未采信認定劉某犯罪的部分關鍵證據。一是判決書未采信證實劉某有罪的部分關鍵證人證言。證人賀某(被害人母親)、曹某(被害人女朋友)二人均證實在尚某住院救治期間,聽尚某說系劉某讓人對其實施的毆打,該證言系被害人臨終前一段時間對其母親、女友表明被劉某主使毆打,且與在案其他證據可以印證。二是在任某、宋某故意傷害案中,偵查階段宋某明確供稱系劉某指使其與任某毆打尚某,并表明之前未如實供述原因為劉某教唆和任某威脅;而法庭審理階段,宋某當庭否認劉某授意其毆打尚某,但其未能對改變供述的原因作出合理解釋,且改變后的供述與在案證據存在矛盾。法院在對任某、宋某故意傷害案判決中,綜合全案證據,采信了宋某所作的受劉某指使犯罪的供述,但在劉某故意傷害案中,僅以宋某供述前后不一致為由,未采信劉某授意、指使犯罪的有關供述,屬采信證據錯誤。
2. 在案證明劉某授意、指使任某、宋某毆打傷害尚某的證據能夠形成完整證據鏈。一是劉某有犯罪動機。尚某曾為劉某承包工程提供幫助,后多次向劉某借錢不還,且經常半夜打電話騷擾劉某,劉某因此對尚某心生怨恨。案發前劉某曾兩次帶人毆打尚某,并造成尚某肋骨骨折。而任某、宋某僅是老年公寓的保安,與尚某之間無糾紛,且并未參與之前毆打尚某的行為,缺乏故意傷害尚某的犯罪動機。二是監控錄像、證人證言等證據能夠證明劉某指使任某、宋某傷害尚某的事實。挾持尚某的車輛及實施毆打行為的場所系劉某提供。監控錄像顯示劉某目睹任某、宋某將尚某和作案工具帶入休息室內。尚某在休息室被毆打期間,劉某進入休息室6次,共停留約10分鐘,7次在休息室外與任某、宋某交談。三是案發后劉某潛逃及賠償被害方巨額錢款的行為不合常理。案發后,劉某潛逃近兩年,直至任某、宋某故意傷害案判決生效三個月后才到案,并辯稱自己與本案無關。劉某拒不供認指使任某、宋某實施故意傷害的事實,長期潛逃,但卻在任某、宋某故意傷害案審理期間,讓親屬拿出200萬元賠償被害方,違背常理。
(三)抗訴結果
2022年6月28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采納抗訴意見,以故意傷害罪改判劉某有期徒刑十五年。本案一、二審過程中,省、市兩級檢察院主管副檢察長均列席了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充分闡釋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及理由,就案件爭議問題進行重點闡述,促進檢法機關形成共識。
【典型意義】
(一)對“零口供”案件,要加強證據綜合分析論證,著力構建以證據為中心的刑事指控體系。在被告人未供述,同案犯之間建立攻守同盟為被告人脫罪的情況下,人民檢察院要強化全案證據的綜合審查,立足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一是以客觀性證據為中心,注意及時收集、固定監控視頻、通話記錄等容易滅失的關鍵證據,通過客觀性證據鎖定被告人與犯罪事實的時空關聯。二是綜合審查證人證言等其他在案證據,對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的關系、同案犯與被害人之間的關系、案件起因等進行審查,證明被告人的犯罪動機以及同案犯聽命于被告人的事實。三是審查被告人的無罪辯解有無其他證據印證,是否能夠采信。通過雙向、多向印證,環環相扣,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準確認定被告人犯罪事實,做到精準有力指控。
(二)審查言詞證據,要注重運用邏輯與經驗法則,判斷是否符合常識、常情、常理,綜合全案證據決定是否采信。對被告人的無罪辯解,要結合被告人案發后的不合常理行為,如案發后長期潛逃,對被害人家屬提供不合常理的巨額賠償并努力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在同案犯被宣判后主動到案等反常行為進行綜合分析,進而判斷其無罪辯解是否真實可信;針對同案犯對被告人是否參與犯罪前后作出相互矛盾的供述,要結合改變供述的時間節點、外部原因等因素,審查其改變供述行為的合理性,充分挖掘其中蘊含的細節或證據線索,通過調查核實、補強證據,正確采信和判定。被害人親友關于被害人臨終前指認被告人作案的證言要與在案證據比對分析,能夠相互印證的,可以采信。
(三)充分發揮檢察長列席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的制度功能,切實維護司法公正。檢察長列席審委會會議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重要方式。對于檢法有重大分歧的案件,通過列席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充分闡釋抗訴意見及理由,有利于統一司法標準和尺度,更好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保障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維護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