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故意殺人二審抗訴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某某,男,2001年5月出生,無業。
被害人周某,女,2004年4月出生,某學院學生。
被告人朱某某因感情問題對被害人周某不滿,于2023年5月5日,攜帶水果刀翻墻進入校內欲報復周某。當日18時50分許,朱某某尾隨周某與同學馬某某至行政樓前,遂從背后挾持周某并將水果刀抵住周某脖頸處,馬某某制止并準備奪刀時,被告人朱某某持刀連續捅刺周某頸部、腰部等部位,辦公室內工作人員上前制止并呼叫學生到場幫忙、報警,民警到現場后將被告人朱某某帶走,周某經搶救脫離生命危險。經鑒定,周某屬重傷二級。
2023年8月15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向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4年10月30日登封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考慮未遂和坦白情節,對其減輕處罰,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一)提出和支持抗訴
2024年11月8日,登封市人民檢察院以量刑畸輕為由,提出抗訴,同月29日鄭州市人民檢察院決定支持抗訴。
在抗訴期間,鄭州市人民檢察院補充完善了以下證據:一是復勘現場,對監控細節逐幀核實,查明被告人在作案時對被害人有連續追刺行為,共捅刺十余刀,均集中于要害部位,且捅刺力度較大。二是補充詢問證人,查明被告人在現場多人勸說下,仍持續捅刺被害人。
此外,鄭州市人民檢察院對近年來當地故意殺人未遂案件量刑情況進行匯總分析,為本案量刑提供參考。
(二)抗訴意見及理由
本案屬故意殺人犯罪,雖系殺人未遂,但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仍屬量刑畸輕。理由如下:
1. 被告人預謀犯罪、手段殘忍。被告人朱某某不能正確處理與被害人周某的感情問題,心懷不滿準備實施報復,提前購買刀具,翻墻潛入校園,尾隨尋找作案時機。從傷害部位、次數和力度看手段殘忍,殺害被害人的犯意堅決。
2. 被害人身心受到嚴重傷害。被害人傷情十分危急,送醫時已深度昏迷,若非在場人員制止和及時送醫救治,后果不堪設想。被害人案發后性格變化巨大,身心受到極大傷害。
3. 社會影響惡劣。被告人朱某某在大學校園內當眾對在校學生持刀行兇,嚴重影響了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造成了教職員工、學生心理恐慌,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被害人親屬、學校師生均強烈要求從嚴處理。
4. 被告人雖具有未遂和坦白情節,但綜合全案情節,不足以對其減輕處罰。
(三)抗訴結果及后續情況
2024年12月13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采納抗訴意見,以故意殺人罪改判朱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
在辦案過程中,檢察機關多次與被害人親屬及其代理人溝通聽取意見,注重做好被害人的救助幫扶工作,給予司法救助金,及時解決被害人因侵害行為導致的生活困難,通過專業心理咨詢師一對一輔導、心理治療課程等方式,對被害人開展心理疏導,持續跟蹤心理狀態。
【典型意義】
(一)對于重大惡性犯罪、極端犯罪,要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堅持當嚴則嚴,堅持懲治和預防并重,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對于在公共場所,公然對學生、婦女、老幼等弱勢群體或不特定多數人行兇,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重大惡性案件,要依法從嚴從重懲治。對于此類嚴重暴力犯罪存在未遂、自首、坦白等從輕量刑情節的,要綜合考慮被告人犯罪動機、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社會影響等因素,從嚴把握從寬的幅度。對法院不當適用從輕減輕量刑情節、量刑畸輕的,應依法提出抗訴,實現罪責刑相適應、有力震懾犯罪。
(二)積極做好被害人的救助幫扶,參與社會綜合治理。對于案件被害人因案致貧、因案致困等情況,要及時了解,持續跟進做好釋法說理、救助幫扶等工作,積極化解社會矛盾。同時,強化部門聯動,著力打造司法救助、教育幫扶、心理疏導等多元化救助體系,彰顯司法溫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