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劉某某合同詐騙二審、再審抗訴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某某,男,1972年6月出生,河南省三門峽某礦業公司實際控制人。
被告人劉某某,男,1969年7月出生,三門峽某礦業公司匿名股東。在訴訟過程中,2020年8月9日因病死亡,對其終止審理。
河南三門峽某鎮石灰溝650坑口原屬靈寶市A金礦,2005年劃歸靈寶市B礦業公司。2000年至2001年由南某某交納承包費開采該礦口,2002年起南某某不再交費但私自開采,2005年后多次被B礦業公司查封。2013年8至9月,張某某、劉某某以債權入股南某某650坑口,通過偽造承包經營協議、提供高品位礦石樣品等方式,虛構南某某對該坑口具有承包經營權的事實,騙取被害人楊某某信任。2013年11月5日二人與楊某某簽訂入股協議,約定由楊某某出資2000萬元占股20%,同時以張、劉二人在山西平陸縣的C礦業公司作為擔保。2013年12月,楊某某累計向張某某、劉某某轉賬2000萬元,并提供周轉資金40萬元。后楊某某發現上述金礦坑口并未正常生產,南某某不具有承包經營權,且擔保的C礦業公司股權被變賣,遂提出退款要求,遭到張某某、劉某某拒絕。2014年12月,楊某某以被詐騙為由向公安機關報案。
2018年7月10日,河南省三門峽市湖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張某某、劉某某犯合同詐騙罪提起公訴。2019年8月8日,三門峽市湖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在案證據無法證實二被告人在與楊某某簽訂650坑口入股協議前指使他人從富礦帶取樣品蒙騙楊某某的事實;二被告人將楊某某支付的部分款項轉給南某某,作為650坑口權利所有人的南某某認可張、劉二人在650坑口的股份。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張某某、劉某某具有利用與楊某某簽訂入股協議非法占有楊某某財物的主觀故意,其行為不符合合同詐騙罪的犯罪構成,判決二被告人無罪。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一)二審抗訴
2019年8月20日,三門峽市湖濱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虛構南某某對650坑口具有支配權的事實,夸大涉案坑口的價值和礦石品位,擅自處分了為被害人提供的擔保,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遂提出抗訴。2019年10月10日,三門峽市人民檢察院決定支持抗訴。
2020年3月5日,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南某某對原投資建設的坑道仍享有權利、楊某某認可張某某股東身份和坑口風險,證明從富礦帶取樣品的證據存在矛盾等為由,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二)再審抗訴
2020年10月26日,三門峽市人民檢察院認為原判決確有錯誤,提請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抗訴。河南兩級檢察機關上下聯動,成立抗訴工作專班,圍繞庭審爭議焦點、證據瑕疵及時委托重新鑒定,補充完善證據。2021年12月23日,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決定提出抗訴。理由如下:
1. 自2002年起南某某對650坑口不具有采礦工程承包經營權或者其他用益物權,不存在礦權公司需要對南某某進行補償的問題。
2. 原審被告人張某某、劉某某對南某某上述權利狀況明知。根據相關鑒定結果,張某某提供給被害人楊某某的兩份合同中,簽名系張某某所為,印文與B礦業公司印章不一致。
3. 原審被告人張某某、劉某某為吸引被害人楊某某投資采取了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手段。張、劉二人明知南某某不具有650坑口承包經營權,整個坑口已無開采價值,卻向被害人楊某某提供虛假合同和證明材料,從支護礦柱上采高品位礦樣供投資考察人查驗,虛構坑口價值1個億的事實,引誘被害人投資,其行為符合合同詐騙罪的特征。
(三)異地再審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采納抗訴意見,指令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導焦作市人民檢察院成立專案組,會同三門峽市檢察院上下聯動共同開展以下工作:一是圍繞爭議焦點確定指控方案。針對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結合無罪判決理由及辯護意見,從南某某對該礦產坑口不具有承包經營權,二被告人事前無履約能力、事中無履約行為、事后逃避履約責任補充完善證據,證明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是圍繞矛盾證據尋求技術支持。針對控辯雙方提供的兩份結論相反的印章真偽鑒定意見,委托重新鑒定,并在庭審中利用多媒體展示真偽印章區別,最終法院認定原審被告人提供的合同簽章系偽造,從而證實合同系偽造,對指控犯罪起到重要作用。三是依托一體履職完善證據體系。河南省人民檢察院統籌相關單位補強證據體系,三門峽檢察機關協助焦作市人民檢察院引導公安機關就“南某某是否具有承包經營權”重新調查取證,焦作市人民檢察院針對翻供、翻證重新梳理證據,證實了二被告人偽造合同,虛構坑口價值,騙取被害人投資的事實。
(四)抗訴結果
2023年12月8日,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采納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以張某犯合同詐騙罪判決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35萬元,責令其對被害人1860萬元損失予以退賠。
【典型意義】
(一)辦理“民刑交叉”案件,應嚴格依法把握犯罪構成要件,準確認定民事糾紛和經濟犯罪的界限。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均有民事合同的合法外表,區分兩者的關鍵在于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是否存在對合同關鍵要素的欺騙,進而表現出“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檢察機關在審查案件時,要根據不同的合同性質,通過審查合同標的合法性、合同簽訂背景、有無履行情況以及資金去向、后續補救措施等關鍵要素,結合行業交易慣例、市場經濟規律,穿透合同表象,審查判斷是否屬于對合同本質上的欺騙,行為人是否意圖通過虛構合同直接占有對方財物,綜合認定是否構成犯罪。確保既打擊懲治擾亂市場秩序的犯罪行為,又充分保障企業合法經營空間,為優化法治營商環境提供精準司法保障。
(二)對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存在爭議的案件,檢察機關應圍繞爭議焦點補強完善證據體系。檢察機關應圍繞檢法爭議焦點補強證據體系,推動形成司法共識。對于合同詐騙案件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非法占有目的”等關鍵要素,依托自行補充偵查、引導偵查機關精準取證等方式,增強辦案親歷性,構建閉合性證據鏈條。對需要重新鑒定的事項,可以利用檢察機關鑒定機構的資源和優勢,輔助進行司法判斷,同時強化對司法鑒定意見的實質性審查,確保審查結論的客觀性、科學性,為案件辦理提供專業支持。
(三)充分發揮檢察一體化優勢,強化監督、精準監督、接續監督,上下聯動形成刑事審判監督合力。要健全完善刑事抗訴工作機制,不斷完善下級檢察院抗前請示報告、上級檢察院指導把關、抗前抗后證據補正補強等刑事抗訴工作機制。對于疑難復雜的抗訴案件,下級檢察院在抗訴前要加強向上級院請示匯報,爭取支持,上級檢察院要加強對下級檢察院抗訴案件的指導,緊扣抗訴焦點,嚴把抗訴標準,依法精準抗訴。對監督意見正確但法院不予采納的,上級檢察院應當提供有力支持,上下一體,通過接續監督、加強溝通協調等方式,提高監督意見的采納率。對確有必要的,可協商法院指定異地再審,檢察機關要通力協作,加強配合,確保辦案質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