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共設立了幾個巡回法庭,巡回區分別包括哪些省區市?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共設立了六個巡回法庭:
第一巡回法庭設在深圳市,巡回區為廣東、廣西、海南、湖南四省區。
第二巡回法庭設在沈陽市,巡回區為遼寧、吉林、黑龍江三省。
第三巡回法庭設在南京市,巡回區為江蘇、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
第四巡回法庭設在鄭州市,巡回區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
第五巡回法庭設在重慶市,巡回區為重慶、四川、貴州、云南、西藏五省區市。
第六巡回法庭設在西安市,巡回區為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五省區。
北京、天津、河北、山東、內蒙古等五省區市有關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直接受理。
巡回法庭與最高人民法院之間的關系是什么,具體受理哪些案件?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設審判機構。巡回法庭作出的判決、裁定和決定,是最高院的判決、裁定和決定。巡回法庭審理或辦理巡回區內應當由最高院受理的案件,具體包括:
(一)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二)全國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三)不服高級法院作出的第一審民事、行政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
(四)對高級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案件;
(五)刑事申訴案件;
(六)依法定職權提起再審的案件;
(七)不服高級法院作出的罰款、拘留決定申請復議的案件;
(八)高級法院報請批準延長審限的案件;
(九)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協助案件;
(十)最高院認為應當由巡回法庭審理或辦理的其他案件。
知識產權、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復核、國家賠償、執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暫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審理或辦理。
巡回區內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來信來訪事項由巡回法庭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