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案例:銀行在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的同時,又通過與借款人簽訂債權轉讓等其他合同方式收取費用的,應認定為變相收取利息的行為——某甲實業公司訴某乙銀行支行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借款人與貸款銀行在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之外,又另行簽訂債權轉讓及資產委托管理協議,約定借款人支付一定金額的債權轉讓費用但不獲取任何利益的,應認定該債權轉讓及資產委托管理協議系以變相收取借款利息等為目的,屬于雙方訂立的借款合同的組成部分。雙方簽訂債權轉讓及資產委托管理協議系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依法應認定為無效;該行為所隱藏的收取利息的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案例文號】:(2020)最高法民申709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