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懲罰性賠償適用的裁判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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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懲罰性賠償制度作為突破傳統補償性賠償原則的特殊民事責任形態,憑借“超額賠償”的性質,在食品藥品安全、產品質量等與民眾切身利益息息相關的民生領域,構建起一道堅實的權益保護屏障。深入理解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規則,不僅是法律從業者的專業必修課,更是市場主體防范法律風險、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的關鍵所在。基于此,本文通過對人民法院案例庫中一些重要案例的篩選和總結,對懲罰性賠償適用的相關問題進行探討,并梳理實踐中重要的裁判規則。
截至2025年9月,編者在人民法院案例庫中輸入“懲罰性賠償”(全文),檢索出裁判文書54篇,其中指導性案例2篇,參考案例52篇,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有13篇,由高級人民法院裁判的有6篇,由中級人民法院裁判的有17篇,由基層人民法院裁判的有17篇,由專門人民法院裁判的有1篇。在具體案例的選取上,遵循以下“兩個優先”的原則:第一,優先選擇審判層級較高的裁判文書。第二,優先選擇審判日期較近的裁判文書。通過形式和內容兩個方面的篩選,本文最終選擇5篇裁判文書作為研究對象。文書案號分別為:(2022)最高法知民終2907號、(2016)滬01民終10490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1033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871號、(2018)滬0115民初53351號。
裁判規則
實務要點一:
雖然懲罰性賠償需要以確定的賠償基數為前提,但是對于賠償基數的計算精度不宜作過于嚴苛的要求,可以根據現有證據裁量確定合理的賠償基數。
案件:遼寧某種業科技公司訴凌海某種業科技公司、青島某農技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2907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一審判決在已經認定凌海某種業科技公司存在侵權故意且侵權情節嚴重,且遼寧某種業科技公司已經提交涉及賠償基數的證據且具備裁量確定懲罰性賠償基數條件的情況下,仍然以無法確定賠償基數為由對遼寧某種業科技公司的懲罰性賠償請求不予支持,適用法律錯誤。上述做法對權利人的懲罰性賠償請求的舉證責任苛責過高,縱容了侵權人逃避侵權賠償責任,不利于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不利于有力打擊侵權者。一審法院對遼寧某種業科技公司主張的150萬的賠償基數以及一倍的懲罰性賠償不予支持,存在不當,對此予以糾正,并按照150萬元的賠償基數及1倍的懲罰性賠償,全額支持遼寧某種業科技公司關于凌海某種業科技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00萬元的訴訟請求。
實務要點二:
購買者故意在單次交易中進行數次或者數十次小額付款,并依照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應按一千元計算的規定,請求每次結算賠償一千元,按結算次數累計計算懲罰性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將購買人分次支付價款的總額作為計算懲罰性賠償金的基數,判決生產經營者支付價款十倍懲罰性賠償金。
案件:張某訴上海某生鮮食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號:(2016)滬01民終10490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第一,原告在被告處購買46枚咸鴨蛋,購買當時均已過保質期,故原告以案涉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為由主張退款退貨,于法有據,應予支持。被告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屬于“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另,雙方雖就同一批次相同過期食品結算了46次,但被告系與張某同一消費者進行交易,而非與不同消費者進行交易。張某于2日內分46次結算購買46枚咸鴨蛋,并據此主張按照每枚咸鴨蛋賠償1000元為標準計算懲罰性賠償金共計46000元,明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懲罰性賠償制度精神不符,亦有悖于誠實信用原則,不應予以支持。張某購買46枚咸鴨蛋所支付的總金額為101.20元,應當以總金額為基數,計算懲罰性賠償金。因此,審理法院判決被告退還原告購物款101.20元,賠償原告1012元;原告返還被告熟散裝咸鴨蛋46枚。
實務要點三:
在侵害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中,一般需要在正常可比交易價格基礎上適當上浮作為補償性賠償的數額或者懲罰性賠償的計算基數。
案件:廣州某計算機科技有限公司訴安徽某圖書有限公司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
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1033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確定懲罰性賠償基數時,要注意避免將當事人在正常契約場景中基于意思自治和真實意愿達成的優惠交易價格,直接照搬作為在侵權場景下交易一方針對相對方實施侵權行為的賠償計算標準。本案中,涉案協議中約定“合作價格體系參照目前市場報價的3折出貨”,是建立在廣州某計算機科技有限公司與安徽某圖書有限公司維持正常合作關系的前提之下,雙方就交易優惠價格所達成的約定。在安徽某圖書有限公司持續實施故意侵權并由此導致雙方合作互信基礎破裂后,如果對其依法應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仍以之前協議約定的優惠價作為計算賠償數額的標準,顯然既缺乏合同約定基礎,也違背被侵權方承諾上述優惠交易價格的真實本意。一審判決在確定懲罰性賠償基數時,以正常合作情況下的授權優惠折扣價作為確定著作權許可使用費的計算依據,既無法充分實現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設置目的,也極易誘發道德風險。
實務要點四:
侵權人與專利權利人就有關銷售侵權產品行為的糾紛達成和解后,再次銷售相同侵權產品的,可以認定其構成故意侵權且情節嚴重;專利權利人請求適用懲罰性賠償,并主張參照在先和解協議約定的賠償數額作為計算基礎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案件:金某海訴鄭東新區白沙鎮某五金機電勞保建材經營部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871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某經營部在經歷前案訴訟后,已明知金某海系涉案專利權人,也明知其銷售被訴侵權產品侵害涉案專利權,但在前案中作出停止侵權承諾并支付賠償款后,仍然再次銷售被訴侵權產品,具有侵權的故意,構成重復侵權,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第四條規定的“其他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的情形”。某經營部主觀上存在侵權故意且侵權情節嚴重,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關于賠償數額,本案中,雖然各方當事人均未舉證證明權利人因被侵權的實際損失、侵權人侵權獲利或可供參考的專利許可使用費等,但是考慮到本案某經營部在前案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到兩個月內即發生再次侵權行為,侵權持續時間較短,侵權獲利有限,以及涉案專利于2021年8月10日到期,本案為批量維權性質等因素,酌情以前案《和解協議》約定賠償數額為計算基數,確定由某經營部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賠償金某海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6萬元。
實務要點五:
曾因涉嫌侵害他人其他商標而被警告,后簽署和解協議承諾不再從事侵權活動,但再次通過線上、線下多種渠道銷售侵權產品,且產品還存在質量問題,此種行為符合懲罰性賠償關于“惡意”和“情節嚴重”的適用要件。
案件:某公司訴某運動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
案號:(2018)滬0115民初53351號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認為,第一,被告使用的侵權標識與原告的權利商標標識完全相同,且二者使用于相同產品上,產品的款式、顏色、商標的標識位置等幾乎完全相同,此種全面摹仿原告商標及產品的行為足見被告侵犯原告商標權、攀附原告商譽的意圖十分明顯。第二,被告早在2011年已因出口西班牙的產品涉嫌侵權而被原告發函警告,在原告多次溝通之后,被告最終簽署和解協議,承諾今后不會從事任何可能侵犯或妨礙原告所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活動,但時隔幾年之后,被告再次被發現生產銷售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被告此種不信守承諾、無視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為,是對誠實信用原則的違背,侵權惡意極其嚴重。第三,被告在2016年的銷售總額已達800余萬元,本案中被告通過微信商城、微信朋友圈、工廠、展覽會等線上、線下多種渠道進行侵權產品的推廣和銷售,產品被售往廈門等省市,可見被告的生產經營規模較大、產品銷售渠道多、涉及地域范圍廣,侵權行為影響較大。第四,被告的侵權行為不僅造成市場混淆,而且侵權產品還存在脫膠的質量問題,會使得消費者誤購并誤認為原告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會給原告的商業信譽帶來負面評價,侵權后果較為嚴重。
· 小結 ·
關于懲罰性賠償的適用,司法實踐中形成了一些可供參考的裁判規則:一是雖然懲罰性賠償需要以確定的賠償基數為前提,但是對于賠償基數的計算精度不宜作過于嚴苛的要求,可以根據現有證據裁量確定合理的賠償基數。二是購買者故意在單次交易中進行數次或者數十次小額付款,并依照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應按一千元計算的規定,請求每次結算賠償一千元,按結算次數累計計算懲罰性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將購買人分次支付價款的總額作為計算懲罰性賠償金的基數,判決生產經營者支付價款十倍懲罰性賠償金。三是在侵害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中,一般需要在正常可比交易價格基礎上適當上浮作為補償性賠償的數額或者懲罰性賠償的計算基數。四是侵權人與專利權利人就有關銷售侵權產品行為的糾紛達成和解后,再次銷售相同侵權產品的,可以認定其構成故意侵權且情節嚴重;專利權利人請求適用懲罰性賠償,并主張參照在先和解協議約定的賠償數額作為計算基礎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五是曾因涉嫌侵害他人其他商標而被警告,后簽署和解協議承諾不再從事侵權活動,但再次通過線上、線下多種渠道銷售侵權產品,且產品還存在質量問題,此種行為符合懲罰性賠償關于“惡意”和“情節嚴重”的適用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