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價款的利息不能優先受償——昌某公司與蘇某建設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案
● 案 號 (2020)最高法民再206號
● 合議庭成員 萬挺、潘杰、于蒙
● 關 鍵 詞 民事/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40條
【裁判要旨】
《民法典》第807條規定,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建設工程價款的利息雖屬于工程價款的法定孳息,但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工程價款的利息主張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作為法定優先權,不僅優先于普通債權,且可優先于抵押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對發包人及其債權人、建設工程的抵押權人和交易安全影響巨大。在堅持立法精神的同時,應做好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平衡。為保護建筑工人的利益,減少訴訟成本和便于操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21條已將承包人的利潤納入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保護范圍,就不宜再將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納入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保護范圍,這也體現了堅持保護弱者與利益平衡的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40條,承繼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21條的規定。
【案情摘要】
2010年8月18日,昌某公司與蘇某建設簽訂協議,昌某公司將金色河畔項目住宅、公寓式寫字樓、地下車庫等建筑安裝工程委托蘇某建設施工,并對承包內容、工程范圍、結算方式等進行了約定。2013年5月25日,由建設單位、勘察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五方在《竣工驗收會議紀要》上加蓋公章,同意交付使用。2013年5月,蘇某建設交房。2013年10月21日,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四方簽署了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綜合驗收結論均為合格。現涉案工程大部分已出售給業主使用。工程造價經鑒定總計為184141918.20元,昌某公司已支付款項為121220609.51元。蘇某建設起訴請求昌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并就未售出的建筑物享有優先受償權。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判令蘇某建設在欠款(含質保金)本息范圍內,對承建工程未售出部分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為二審法院認定工程欠款利息屬于優先受償權的范圍,存在不當,依法予以糾正,改判蘇某建設在欠款(含質保金)本金范圍內,對承建工程未售出部分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撰寫人:潘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