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段文書名稱為刑事申訴書。
第二段寫明申訴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居民身份證號碼,文化程度,現居住地址等。接著寫申訴人因為什么案件對法院做出的什么生效判決或者裁定不服。
第三段寫請求事項,比如請求撤銷原判等。寫明事實與理由,提起申訴的新證據和證據來源。
最后寫明送達法院或檢察院,并簽上申訴人的名字和日期。
相關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第二百五十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