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訴狀的定義和作用
刑事申訴狀是申訴人因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或裁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提交的請求按審判監督程序對刑事案件重新審理的法律文書。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03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申訴是法律賦予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其近親屬的一項訴訟權利和民主權利,其目的在于根據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申訴不是必經的訴訟程序,必須按審判監督程序的有關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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