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糾正冤假錯案的態度和力度是衡量國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標尺。“要像防范洪水猛獸一樣來防范冤假錯案,寧可錯放,也不可錯判。”
法施于人,雖小必慎。
因為“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那么糾正、防范冤假錯案就是這道防線最后的堡壘。糾正冤假錯案的態度和力度是衡量國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標尺。
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不要說有了冤假錯案,我們現在糾錯會給我們帶來什么傷害和沖擊,而要看到我們已經給人家帶來了什么樣的傷害和影響,對我們整個的執法公信力帶來什么樣的傷害和影響。我們做糾錯的工作,就是亡羊補牢的工作。
司法機關、司法人員千分之一、萬分之一的錯誤,對當事人來講,那是百分之百的錯誤。只有徹底貫徹“疑罪從無”原則,建立健全冤假錯案的有效防范機制,才能從源頭上預防冤假錯案的發生。
“冤假錯案是對社會公平正義的極大傷害,要健全完善預防和糾正錯案機制,吸取錯案教訓,完善案件質量監控體系,盡最大努力保證公正裁判。”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強調。
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陸續發布《關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等司法文件,從司法理念、證明標準、訴訟程序、職責把關等多個方面確立了防范刑事冤假錯案的工作機制。
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讓司法體制改革的清風吹散蒙冤者頭頂的陰霾,讓每一次審判擁有正義,讓百姓對司法公正更有信心。
冤假錯案,堪稱最大的司法不公,對人權保障、司法公信、法律權威和社會公正都具有致命的破壞性。從這個意義上講,監督糾正冤假錯案,其價值不僅僅是為蒙冤獲罪者討還公道,更在于修復因此受到損害的司法形象和司法公信力,重樹公眾對法律的信仰、對司法的信任和對社會正義的信心。
糾正冤假錯案必須形成新常態,確保守法者不再蒙冤,讓人民群眾為每一起司法判決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中央組織部關于徹底平反糾正冤假錯案進一步作好落實干部政策工作的意見》指出“對于任何冤假錯案,不論它涉及到什么人(包括黨和國家的高級領導干部),都應當實事求是的,毫無例外的堅決予以平反糾正。全錯的全糾,部分錯的部分糾,不允許拖延不糾。堅持調查研究,實事求是。在平反冤假錯案,平反歷史遺留問題,落實干部政策的過程中,一定要切實糾正。必須堅持實事求是,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的原則為準繩。材料反復核對,做到事實準確,結論要公正恰當,處理要留有余地。要恢復查后的案件,真正經得起歷史的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