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申訴適用情形
(一)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二)二是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對于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對該機關處理不服的,還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
1. 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釋放、解除或者變更的;
2. 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還的;
3. 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
4. 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的;
5. 貪污、挪用、私分、調換、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三)被害人如果對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四)監獄和其他執行機關在刑罰執行中,如果認為判決有錯誤或者罪犯提出申訴,應當轉請人民檢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處理。
(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
二、可以提出刑事申訴的主體
主要是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包括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等。
三、刑事申訴程序
(一)提出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訴、上訴、申訴、申請等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書寫有困難的,除另有規定的以外,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制作筆錄或者記錄在案,并向口述人宣讀或者交其閱讀。
(二)向人民法院申訴,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訴狀。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聯系方式以及申訴的事實與理由;
2. 原一、二審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經過人民法院復查或者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申訴通知書、再審決定書、再審判決書、裁定書;
3. 其他相關材料。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相關證據材料;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應當附有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申訴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出具收到申訴材料的回執。申訴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申訴人補充材料;申訴人拒絕補充必要材料且無正當理由的,不予審查。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1)第六百五十一條、第四百五十二條)
四、刑事申訴的時限
申訴最遲應在被告人刑罰執行完畢后二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訴人超過兩年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一)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二)原審被告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三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五、刑事申訴的結果
(一)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訴的,人民法院受理后,須經過審查:認為符合再審條件的,裁定撤消原判決,決定再審,方可開庭重新審理,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如果認為不符合再審條件的,會直接駁回申訴,不再重新審理;
(二)當事人向檢察院申訴的,人民檢察院認為符合抗訴條件的,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訴,人民法院必須開庭審理;人民檢察院如果認為不符合抗訴條件的,可能會直接駁回申訴,不予提起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