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須知專欄簡介申訴須知
刑事補正裁定有明確的適用范圍,不包括需要補正的刑事駁回申訴通知書、再審決定書。另考慮刑事駁回申訴通知書、再審決定書,在文書格式、實質內容上與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存在較大區別,故不宜以刑事裁定形式對該兩類文書中存在的個別文字錯誤或者遺漏予以補正。
申請再審(民行再審、刑事申訴)的法定事由《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4)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罪犯申訴 是否影響減刑需要注意的是,因為《刑法》中規定減刑條件為悔改表現,申訴雖然是法律賦予罪犯對有罪判決不服時請求重新審判的權利,但罪犯申訴會被認為是其不認罪、服法。實務中,往往會對其減刑造成直接的影響,但對申訴的罪犯一律不予減刑,違背了保護罪犯基本權利的原則。
刑事申訴案件申訴人提出刑事申訴時應遞交的材料法律文書及證據材料或證據線索: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處理該案時所出具的所有法律文書。包括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決定書、刑事申訴復查決定書、刑事申訴復查通知書、刑事申訴審查結果通知書、人民法院作出的歷次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申訴請求所依據的事實、證據材料等。
人民檢察院復查刑事申訴案件的受理相關法律文書是指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決定書、刑事申訴復查決定書、刑事申訴復查通知書、刑事申訴審查結果通知書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申訴須知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訴案件,須是經過高級人民法院復查或再審的案件。
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申訴須知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人民檢察院民事申訴受理當事人須知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刑事申訴主體及事由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具體來說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當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刑事申訴的審查期限人民檢察院控告檢察部門統一接收申訴材料后,應當在七日以內分別情況予以處理:(1)屬于本院管轄,并符合受理條件的,移送本院相關部門辦理;(2)屬于人民檢察院管轄但是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告知申訴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提出,或者將申訴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處理。移送申訴材料的,應當告知申訴人;(3)不屬于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應當告知申訴人向有關機關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