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研究專欄簡介再審研究所論述的問題涉及到了民事再審程序的各個主要方面,其中對民事再審的各個相關概念、再審訴權、再審訴訟標的、再審案件的管轄、再審的起訴要件和訴訟要件、主觀要件和法定事由、再審程序背后的各項理念等問題進行了全面而系統的分析。
以刑事、民事案件事實認定不一致為由啟動民事再審程序,突破了單一的事實之維,助推刑事案件事實向民事訴訟程序延展。此時,探究引發民事再審程序的緣由,涉及如何判斷生效刑事判決認定事實的效力,如何界定刑事判決確認的事實范圍以及據何啟動再審程序等多重問題:1.對效力性質的爭議。
當二審敗訴后看到判決書中“可另行起訴本案不予審理”的表述,是馬上去立案,還是先申請再審
重審、再審、提審——這幾項民訴程序難學嗎學習重審、再審、提審這三個民訴程序,除了死背法條外,是否有相對簡單一點的入手方法呢?本文試著用大白話一點的方式重新演繹一遍,讓學過、背過的人再也不忘。
當事人向法院申請調取證據而法院未調取,能否以此為由申請再審⺠事訴訟中,當事⼈因客觀原因⽆法⾃⾏收集的證據,可以申請由法院收集。但根據本案觀點,當事⼈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應當出示初步線索材料,證明該證據是與本案有關聯的、對待證事實有意義以及確有必要收集的。若僅僅是當事⼈認為該證據有關聯、有重⼤意義卻⽆法證明的,法院不予準許并⽆不當。
要高度重視“入庫案例”與“入網案例”在再審審查中的參照效力
再審申請中的“再審審查請求”和“再審審理請求”關于再審審查請求。其主要解決的是程序性問題,即請求法院裁定對該案再審。至于再審方式的最終結論,有可能“提審”,也可能是“指令再審”。在撰寫具體請求時,可根據具體案情考量,進行方向性的精確表述,比如申請再審法院(生效裁判的上級法院)“提審”。
當事人申請再審要擅于利用新證據、組織新觀點根據民訴法解釋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并非所有新提交的證據均屬于再審新證據,只有達到“能夠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基本事實或裁判結果錯誤”這一實質性條件,才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新的證據”,實踐中需要特別關注。
如對一審判決不服,當事人可以通過直接針對一審判決申請再審獲得救濟。本案新田公司系依法對一審判決申請再審,依法應予審查。另外,本案中,新田公司收到上訴案件交費通知書后未按照指定期限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其關于免交訴訟費的申請亦不符合規定,本院依法裁定按新田公司撤回上訴處理。本案不存在新田公司未上訴且認可一審判決情形。故新田公司有權對一審判決申請再審。
“因程序問題引發再審的案件裁判要點”,由申訴審查及審判監督庭再審案件審判團隊收集整理而成,對當事人以庭審陳述訴訟請求與音字轉換記錄記載不一致為由申請再審、當事人同意電子送達后又以受送達手機號碼非以本人身份注冊為由申請再審、當事人以開庭時未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發生變更為由申請再審等情形進行梳理和回應。
對于新法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案件,檢察機關提起抗訴后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應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該案歷經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再審三個階段。在再審中,當事人雙方就湖南宏某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某公司)、湖南騰某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某公司)應否向湖南鑫某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某公司)騰退案涉房屋并賠償損失以及損失如何計算產生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