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案例專欄簡介再審案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級人民法院、市中級人民法院有關再審的公報案例、指導案例、參考案例、經典案例等。
銀行在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的同時,又通過與借款人簽訂債權轉讓等其他合同方式收取費用的,應認定為變相收取利息的行為
業主委員會訴請開發商承擔逾期辦證違約金等,法院是否受理(2021)最高法民再344號(2018)贛民再228號(2021)京02民再205號
債務人以不良債權涉及政策性財務掛賬為由,起訴請求確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2021)最高法民再31號
將工程進度款支付的約定變更為承包人墊資施工,應認定為對合同的實質性變更春某學校與元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案案 號 (2021)最高法民申1006號合議庭成員 張淑芳、李敬陽、吳凱敏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不是司法解釋,而是規范性文件,僅能作為裁判理由,不能作為裁判依據再審申請人甲某、乙某因與被申請人某公司保證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閩民終100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股東稱已完成出資,但轉賬時未備注“股東投資款”且未公示,法院會支持排除其作為被執行人嗎(2024)最高法民申4492號
發包人不得以案涉工程已經實際銷售為由主張承包人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興某公司與現某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案
當事人訴請預期可得利益賠償數額,應在其向法院第一次提起訴訟時便應固定(2016)最高法民再152號
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作出的對己不利的陳述,應受“禁反言”原則的約束,在沒有充分證據予以推翻的情況下,應予認定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3586號
債務加入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后是否有權向原債務人的保證人追償2023-16-2-143-001 / 民事 / 追償權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最高法民申1642號 / 再審 / 入庫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