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流程專欄簡介監督流程、抗訴流程以及司法建議流程
當事人可以向哪一級檢察院申請監督當事人不服上級法院作出的復議裁定、決定等而申請監督的,則遵循民事檢察監督制度“同級受理”原則,由該上級法院所在地的同級檢察院受理。該上級檢察院受理后,可以根據需要將案件交由原審理、執行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同級檢察院辦理。
一問一答帶你了解檢察機關的行政檢察!行政檢察是檢察機關依法監督法院行政訴訟以及執行活動,監督行政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其核心就是對行政訴訟的監督,貫穿在行政訴訟活動的全過程,既有結果監督又有程序監督,既監督法院公正司法又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的重要組成部門,與刑事檢察、民事檢察以及公益訴訟檢察共同構成檢察機關“四大檢察”。
關于人民檢察院負責控告申訴檢察的部門受理案件程序的規定由于當事人申請監督的案件類型繁多,情況復雜,本規則未對人民檢察院負責控告申訴檢察的部門自收到材料至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的期間作出具體規定,但亦應當注意在合理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關于告知當事人申請回避權利的規定在實踐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向當事人發送書面通知,告知案件承辦人員的姓名、法律職務、聯系電話、聯系地址等信息,有書記員的,應當一并將書記員的信息載明。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應當按照本規則關于回避的有關規定提出申請。
關于聽取當事人意見、聽證、調查核實和專家咨詢論證等審查方法適用的規定檢察機關通過聽取當事人意見,依然不能查清案件事實的,必要時可以進行聽證或者調查核實有關情況,也可以組織專家咨詢論證。
關于民事監督聽證秩序的規定當事人在收到人民檢察院參加聽證的通知后,應當根據告知的時間和地點參加聽證,并遵守聽證的秩序要求。如任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缺席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席,視為其對聽證權利的放棄,不影響聽證程序的繼續進行。這是因為,人民檢察院組織聽證的主要目的是全面聽取各方當事人意見,在一方無正當理由缺席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席的情況下,仍然有必要繼續聽取其他當事人的意見,缺席或者中途退席的當事人,由于其自己放棄權利,并不影響人民檢察院根據其他意見、證據材料作出結論。
關于聽證案件范圍和參加聽證人員的規定聽證是人民檢察院對于符合條件的案件,組織召開聽證會,就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案件處理等問題聽取聽證員和其他參加人意見的案件審查活動。聽證的主要目的是通過聽取聽證員和其他參加人的意見,保證檢察機關準確認定案件事實,正確適用相關法律,促進司法公開,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實普法責任,促進矛盾化解。
檢察院負責案件管理的部門對民事訴訟監督案件的受理、期限、程序、質量等進行管理、監督、預警本條就負責案件管理的部門對民事訴訟監督案件的管理進行了總體性概括,對管理的具體內容和方式進行了列舉式說明,為實踐中負責案件管理的部門對民事訴訟監督案件的管理提供了依據。
關于負責案件管理的部門通過案件流程監控提出糾正意見的規定負責案件管理的部門發現負責民事檢察的部門或者民事檢察人員沒有依法正確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可以依據以上規定內容采取適當的提醒督促措施,同時規定了辦案部門在收到案件流程監控通知書后的核查和書面回復義務。
民事審判監督程序事務操作在向人民檢察院提請監督申請前,請仔細學習《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三章的內容,該部分內容詳細規定了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的案件范圍。在此重點提示:被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應當在人民法院作出駁回再審申請裁定或者再審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兩年內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