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研究專欄簡介監督與抗訴研究
國家權力監督原理下監察監督與刑事檢察監督的關系研究伴隨著監察體制改革帶來的職務犯罪偵查部門轉隸,檢察機關的刑事檢察監督與監察部門的監察監督之間的關系和銜接成為當前司法改革面臨的重大問題。監察監督和刑事檢察監督分別依托于具有混合屬性的監察權和檢察權,前者集黨紀監督、政紀監督和法紀監督于一體,其監督手段主要體現為職務違法處置和職務犯罪調查;后者可以細分為刑事法律監督和刑事訴訟監督。
公安不立案,可以不經復議、復核直接申請檢察院立案監督嗎
監察賠償不能適用現有的行政賠償制度或刑事賠償制度,而需要單獨構建監察賠償制度。修改《國家賠償法》,對監察賠償制度進行專門規定,是當下更為合適的選擇。就監察賠償的核心制度而言,監察賠償的歸責原則應當是過錯責任原則,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監察行為應當納入監察賠償的范圍,監察賠償的程序設計應當參照刑事賠償的程序。
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剛性視域下的調查核實權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缺乏剛性,是制約當前檢察工作質效的重要問題。如果說2018年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預防職能“轉隸”前,檢察機關依托職務犯罪偵查預防職能,法律監督剛性尚能有所體現,那么,2018年的“轉隸”,則從根本上“蝕空”了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剛性的基礎。然而,立法“在關上一扇門的同時,也總是會打開一扇窗”。
合理擴大檢察意見適用范圍檢察意見比檢察建議具有更強的約束力。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意見是對事情的一定的看法和想法,并且應當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有一定的強制力;建議則是提出自己的主張,被建議對象可以采納也可以不采納,不具有強制力。
完善民事檢察制度,特別注意兩年的申請監督期限2021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以“完善民事檢察制度,提升訴訟監督質效”為主題的新聞發布會,公布修訂后的《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通報修訂《規則》的主要考慮和《規則》主要內容,并回答記者提問。修訂后的《規則》共10章135條,與原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相比,減少了1章,增加11條。
民事檢察監督中刑民交叉案件的審查思路刑民交叉案件的辦理一直是司法實務中的難點。因其程序問題和實體問題交織,涉及刑事、民事兩個部門法的融合與銜接,法律關系復雜,事實認定難度大,出現錯案的幾率也較高,而依法、公正、準確辦理刑民交叉案件,對檢察機關民事檢察部門在新時期實現精準監督的目標意義重大。
關于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序案件類型的規定關于檢察機關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序的案件范圍,原規則制定中考慮人民檢察院系國家專門法律監督機關,擔負保障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的職責,因此,對于存在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損害國家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審判、執行人員存在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違法行為以及需要跟進監督情形的案件,檢察機關應當主動進行監督。原規則據此對人民檢察院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序的案件類型通過類型列舉的方式予以明確,即只有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審判、執行人員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以及依照有關規定需要人民檢察院跟進監督的三類案件。
關于民事訴訟監督交辦案件的規定實踐中存在上級檢察院異地交辦案件以及因便于化解矛盾、解決糾紛,需要下級檢察院配合協助進行調查核實而將案件交由無管轄權的基層檢察院辦理等情形,為滿足辦案需要,本條進一步完善案件交辦機制,對原規則第45條進行修改,取消交辦案件必須要求下級檢察院有管轄權的限制,同時將報請上級檢察院“審核”改為報上級檢察院“決定”,由上級檢察院出具法律文書,但符合本規則第107條規定的除外。
關于檢察院監督中被調查人協助調查義務和妨礙調查核實法律責任的規定基于民事檢察監督是一項依法進行的司法活動,檢察機關應當采用《檢察建議書》而非公文函件方式向同級法院提出書面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