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法規專欄簡介監督法規
關于規范辦理行政再審檢察建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為規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再審檢察建議案件程序,推進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提升法律監督質效和司法公信力,促進司法公正和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實踐,制定本意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人出庭行為規范(試行)
關于當事人申請監督案件類型的規定對民事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存在違法行為申請監督。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3款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依照立法機關的解釋,該條之所以表述為“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主要是為了強調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也有權監督,而審判監督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是民事訴訟監督的一部分,具有監督的當然性,因此對審判人員存在違法行為申請監督的,可以適用于所有民事訴訟程序。
關于民事訴訟監督案件來源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實踐中,除申請監督、控告以外,人民檢察院還可能通過辦理其他案件、新聞報道、網絡媒介等途徑發現需要監督的案件線索。這類案件統稱為“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的案件”!霸诼男新氊熤邪l現的案件”一直以來是民事訴訟監督案件來源之一。
關于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回避決定的規定根據本條規定,檢察長的回避由檢察委員會決定,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等檢察人員以及其他人員的回避由檢察長決定。此外,有權作出責令回避決定的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應當在其負責范圍內,一旦發現檢察人員存在法定的回避理由,就應立即作出責令回避的決定。
關于檢察人員自行回避的規定回避的方式包括檢察人員自行提出回避和當事人申請回避兩種,本條單獨規定檢察人員自行回避的程序,主要考慮到和當事人相比,檢察人員可能更易于掌握其自身是否存在應當回避的情形,故對檢察人員自行回避程序更應給予高度重視。自行回避,也叫“積極回避”,是在辦理民事監督案件的過程中,回避對象遇有法律規定的回避情形,認為自己辦理或參與辦理某一案件不適宜的,應當自行主動提出回避申請,要求退出案件的辦理或其他訴訟活動。
關于檢察院辦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回避制度的規定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同樣要實行回避制度。回避制度的意義在于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回避制度的設立,主要原因是考慮到案件承辦檢察官或其他相關人員所具有的雙重社會身份。
關于民事訴訟監督原則的規定公平原則要求檢察機關在辦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中,通過對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生效民事判決書、裁定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調解書,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以及人民法院在執行活動中的違法情形的監督,實現對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平等保護。要主動將民事檢察工作融入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對各類民事主體一視同仁,堅決防止、糾正執法司法中的地方保護主義,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
關于民事訴訟監督任務的規定從我國憲法規定的角度來看,監督偵查機關、法院等國家公權力的行使,是檢察機關以及檢察制度產生與存在的重要原因。從民事訴訟監督的本質屬性來看,是對公權力的監督。檢察機關代表國家行使法律監督權,監督對象是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生效判決、裁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調解書,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以及法院在執行活動中的違法情形。
關于《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的制定目的和依據關于本規則的制定目的,本條表述為保障和規范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檢察職責。民事檢察作為檢察制度和檢察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最重要的屬性就是法律監督屬性。一方面,由于民事訴訟法關于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條文較為原則,需要結合檢察工作實際,對相關條文予以具體化和明確化,才能確保檢察機關在實踐中能夠依法正確履行法律賦予的監督職責,因此,保障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檢察職責是制定本規則的目的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