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研究專欄簡介司法研究
當直接受害人(通常在另案中作為被執行人)基于特定原因怠于行使其享有的國家賠償請求權,導致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另案債權人的債權難以實現時,債權人能否依據《民法典》的債權人代位權制度代位申請國家賠償?這一問題并非孤立,而是緊密關聯著代位權制度的適用邊界、國家賠償請求權的本質屬性以及司法實踐中各類規則的沖突與協調。
執行法院依法受理執行案件后,請求其他人民法院協助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申請執行人認為協助執行法院的協助行為損害其權益,能否向協助執行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被執行人以執行法院查封其不動產后拖延處置為由,申請法院賠償因拖延執行而增加的債務利息,應否賠償
再審判決維持對被告人定罪及主刑部分,僅撤銷罰金附加刑的,被告人已繳納的罰金是否屬于國家賠償范圍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檢察院和法院先后決定對賠償請求人逮捕,此后刑事案件以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結案的,賠償請求人應當以哪個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申請
隨著行政賠償決定本身成為行政賠償訴訟的起訴和審查對象,行政賠償判決也由原先的單一類型轉變為三種基本形式:實體性行政賠償判決、程序性行政賠償判決和中間判決。這一轉變不是制度上的倒退,而是適應我國特殊行政賠償制度的必要調整。轉變的制度原因是行政賠償決定成為了一個可單獨審查的行政行為,現實原因是《國家賠償法》所提供的救濟能力有限,對原告損失的填平補齊在很多情況下依賴于行政賠償決定。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檢察院和法院先后決定對賠償請求人逮捕,此后刑事案件以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結案的,賠償請求人應當以哪個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申請?
推動國家賠償審判工作高質量發展把國家賠償落到實處。國家賠償法的貫徹實施永遠在路上,自覺賠償、依法賠償的意識養成和相關制度的落實都需持續用力。要從尊重和保障人權、厚植黨的執政根基的高度,深刻認識國家賠償審判工作承擔的政治責任、法治責任、審判責任,把習近平法治思想、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不斷落到實處。
國家賠償中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執行問題消除影響是指國家機關在特定范圍內消除因侵犯名譽、榮譽受損產生的不良影響,以恢復受害人的名譽和榮譽。恢復名譽,是指因賠償義務機關的侵權行為導致被害人社會評價、人格尊嚴受到減損,賠償義務機關在影響所及范圍內將受害人的名譽、榮譽恢復到其未受侵害的狀態。賠禮道歉,是賠償義務機關公開向受害人承認錯誤、表達歉意的方式,是對受害人精神損失予以最直接的彌補。
“存疑不起訴”已經羈押的,應當進行國家賠償因證據不足決定不起訴是司法進步的具體表現,其目的就是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因證據不足作出不起訴決定是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對不構成犯罪或者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嫌疑人作出的終止訴訟的決定。
